1. 目的
為建立本公司之客戶資產保管制度,以落實客戶權益之保障,爰依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金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56402號令,訂定本政策。
2. 適用範圍
本公司負責客戶資產保管之部門,皆適用本政策。
3. 名詞定義
3.1. 法幣:包含本、外國及之法定貨幣。
3.2. 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3.3. 冷錢包:指保存客戶資產之非經常性連接網路的離線錢包。
3.4. 熱錢包:指保存客戶資產,且經常性連結網路之錢包。
3.5. 核心系統:指直接提供客戶保管或支持保管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系統,如保管客戶資產、風控及帳務等系統。
3.6. 外部規範: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主管機關函釋及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
4. 權責
4.1. 法遵暨法務室:制定並維護本政策。
5. 內容
5.1. 本公司依資產性質,指派下列專責單位辦理:
5.1.1. 財務室:客戶法幣資產之管理。
5.1.2. 營運長室:客戶虛擬資產之管理。
5.2. 本公司就下列之客戶資產,負保管之責:
5.2.1. 客戶為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虛擬資產服務而交付之法幣資產。
5.2.2. 客戶存放於本公司平台所配發之錢包之虛擬資產。
5.3. 除外部規範另有規定,本公司應以下列原則為客戶保管資產:
5.3.1. 與本公司自身之資產分離保管。
5.3.2. 法幣資產應交付銀行信託或取得十足之履約保證。
5.4. 資安標準
5.4.1. 核心系統應取得 ISO 27001、27701 或 SOC2 Type2 之國際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5.4.2. 如核心系統涉及委外雲端服務,提供雲端服務之委外廠商應取得 ISO 27017 、27018 、歐盟雲端服務星級驗證制度(ECSA)或美國雲端安全聯盟(CSA)STAR 之國際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5.5 冷、熱錢包存放比例:
5.5.1. 以總市值計算者,存放於冷錢包之客戶虛擬資產,不得低於總客戶虛擬資產之85%(即:於熱錢包之比例不得高於15%)。
5.5.2. 以個別虛擬資產數量計算者,存放於冷錢包之客戶虛擬資產,不得低於總客戶虛擬資產之75%(即:於熱錢包之比例不得高於25%)。
5.6. 分離保管之例外
5.6.1. 本公司得基於以下目的,例外將自有虛擬資產與客戶虛擬資產混置於同一熱錢包內,惟該自有虛擬資產總價值不得超過上開存放於熱錢包之客戶虛擬資產總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且前開熱錢包內之虛擬資產總價值不得低於所保管之客戶應置於熱錢包之虛擬資產總價值:
5.6.1.1. 配合買賣、提領服務等用以支付區塊鏈公鏈發送或移轉、跨鏈轉換等各項手續費用。
5.6.1.2. 為客戶辦理交易撮合、買賣服務及各項業務所收取並暫存之費用、利息、對價、給付或擔保等。
5.6.1.3. 用以發放系統平台上各項服務、功能之收益或獎勵等而預先存放者。
5.6.1.4. 為及時完成客戶交易及履行客戶支付需求之預先墊付及週轉使用。
5.6.2. 除為支付鏈上瓦斯費之目的外,本公司不得混入自有虛擬資產於保管客戶虛擬資產之冷錢包。
5.7. 本公司應就客戶資產之保管業務制定管理辦法,內容應包含:
5.7.1. 辦法之負責單位及其權責。
5.7.2. 執行方法與流程。
5.7.3. 異常情況之處置及報告。
5.7.4. 紀錄維護、驗證與保存。
5.7.5. 委託第三方辦理者,對於第三方之管理機制。
6. 相關資料
6.1. 「客戶法幣資產保管辦法」
6.2. 「客戶虛擬資產保管辦法」
6.3. 「冷、熱錢包及私鑰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