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Bitopro Technology Co., Ltd.。
第2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2. 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3. IZ13010 網路認證服務業
4. IZ15010 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
5. IE01010 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
6.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7. 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8.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9. 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10. 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11. IG02010 研究發展服務業
12.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13. H201010 一般投資業
14. H202010 創業投資業
第3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4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第5條: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第二章 股份
第6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300,000,000元,分為30,000,000股,每股金額新臺幣 10元,分次發行。
第7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8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
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9條: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10條:本公司各股東,每普通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11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12條: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13條:本公司設董事會。
第14條:本公司設董事3人,監察人1人,任期3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並由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第15條:於經本公司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第16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17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18條: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第19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000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20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21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22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
第1次修正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
第2次修正於民國113年11月05日
第3次修正於民國114年06月10日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鄭光泰
更新日期:民國114年08月06日